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