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管理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