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虐待犬只;(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