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