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