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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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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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