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