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四)组建救援抢险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