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高温、寒潮、低温、冰冻、连阴雨、霜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和大雾等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