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未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