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未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