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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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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保健和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害本人及胎儿、婴儿身心健康的工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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