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
(二)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
(三)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的;
(四)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描绘和记述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由军事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