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军用输电线路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擅自在输电线路上接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二)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竹木,烧窑、烧荒,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栽种深根植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