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会议设立的议案审查小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有关单位应当派人说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