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代表根据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安排,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不超过十分钟,对同一议题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议题再次发言的,不超过十分钟。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