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会议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