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