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设施、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等,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