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时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擅自延长期限贮存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