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制定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严格控制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