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