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详细分析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