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