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