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十一条有效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