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明确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

(二)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

(三)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

(四)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对园区内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