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