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