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