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