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