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