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国家机关制定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消保委以及相关消费者组织等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