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明确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以及国家、本市规定应当明示的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对预收款管理另有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以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