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技术手段等措施,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进行确认。
消费者退货的,应当保持商品完好,有奖品、赠品的,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实体店经营者根据经营商品性质,作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