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以及交易习惯等,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或者出示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以及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涉及商品房的,还应当告知或者出示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法显著标明“广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