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准确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娱乐等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等,并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