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