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二条有效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