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汝瓷类博物馆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开办汝瓷类博物馆、陈列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收藏的汝瓷文物藏品、艺术品、工艺品、文献等,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