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三章 储备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优势,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