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