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下列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开展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风景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五)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建筑工地、市政管网、垃圾转运站以及垃圾处理场;
(六)其他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