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