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定管护单位或者个人,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