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障和规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