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设施设备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将数据信息汇聚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