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处理服务企业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不重新分拣的,应当拒绝接收处理,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