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分类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处理服务企业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不重新分拣的,应当拒绝接收处理,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