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监测、评价机制,引导、督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