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九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