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